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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与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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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65
虑,更倾向于委托给出价更低的维保公司,对维
保行为也缺乏监督动力。
——政府监管:两三人监管数万台电梯?
在电梯检验体系中,质监部门需每年对电梯进行
定期检验,如果电梯通过了年检却出现问题,质
监部门进行行政执法时,就会既当“裁判员”又
当“运动员”,导致检验环节职责混淆。而政府
监管“大包大揽”也造成电梯管理单位、使用单
位没有压力和动力去承担电梯安全工作,产生政
府依赖症。此外,在特种设备数量快速增长的同
时,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以佛山南海区
为例,两三名监察人员需负责全区约数万台电
梯,传统监管模式已走入“死胡同”。
——事故赔偿:社会救助和制约机制“去哪
儿了”?电梯事故发生后,往往会涉及人身伤害
带来的大额经济赔偿。我国绝大部分电梯维保企
业、物业管理企业均属于小微企业,盈利微薄,
动辄百万元的经济赔偿很可能让企业破产。而受
害者由于未能及时获得赔偿,延误治疗现象时有
发生。
追问电梯事故伤人:究竟谁来担负“首责”?
各方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为减轻“首负责任
者”赔偿压力,可将保险力量引进来,建立电梯
责任事故险制度。全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李健
辉则建议,住宅类电梯保险可按2:3:5的比例
分由制造者、维报者、管理者共同缴纳,“可参
照交强险,建议国家将电梯保险纳入强制保险范
畴”。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程虹教
授:——电梯监管改革涉及多方责任,在政府转
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电梯监管体制改
革必须充分发挥协会、企业、社会等多方力量,
只有通过“多元共治”,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才能
建立起有效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
专家:——“先行垫付”应是首负责任的核
心内容,若去掉“物管先行垫付”相关条款,受
害人索赔困境依然难解。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
委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物
管先赔”可能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业内人士:——明确首负责任可以牢固锁定
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可促进各方尽职尽责、
减少事后责任主体间扯皮。事实上,此次广东提
交的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之所以引起关注,除了立
法权的争议外,就涉及由物管企业来承担首责是
否公平的问题。
社会人士观点选摘:——今后电梯事故担负首则
的具体内涵应予以明确。广东提交的电梯安全条
例草案规定,“首负责任”除日常维修保养、风
险评估、值班监控等13项义务外,还需要在电
梯伤人事故中承担受伤人员的救治、安置工作,
但并不涉及“赔偿、垫付”问题。对于电梯房事
故频发产生的问题,该谁来买单?欢迎互动。
(来源:昕薇网
201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