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建设

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26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

位:

为规范和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

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

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努力为

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共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经

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

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

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

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

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

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宁波

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十二五”

时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各部门逐步推

开,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

成,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17年,

在全市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

度,形成与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

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

量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

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

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

务的合力。(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

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

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

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

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三)公开

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

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

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

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四)改革创新,

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

政府职能转变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放宽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

会力量承担。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经验,不

断完善体制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

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

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履

职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

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

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

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

以下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监

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

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

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

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