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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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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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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
反腐倡廉工作的通知》
(浙民民﹝2015﹞2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二
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
作会议要求,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促进
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
〔2014〕227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主机制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和监督社会组
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
和运行机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依法进行民主
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差额选举
制度,扩大直选范围。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
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
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
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
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会员
(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
掌方式进行表决。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
商会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
事长(会长)轮值制。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
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二、完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
〔2004〕7号)等规定,认真完善会计制度,严
格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
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
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严格规范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
户。以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
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
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
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
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
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
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
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
余不得分配。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
制度,不相容岗位不得兼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
会计人员应持证上岗。加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重点检查社会组织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使用
情况。
三、规范日常商业行为,确保非营利性
监督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
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
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
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
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
与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
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团体
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社会团体
不得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
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
费用。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
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
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
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