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11

性能检验。

“临时罐箱在境内的使用单位应当自主执

行检查并核对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授
权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且按照
本规程相关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
作。

14.5.13(4)修改为:“充装冷冻液化气体介

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间隔的时间不得超过
其标态维持时间;

15.6.3(5)、(6)修改为:“(5)装卸高(低)

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用管
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
倍,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用管公称压力不得小
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装卸用管的最
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装卸用管制
造单位需注明软管的设计使用寿命;

“(6)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用管必

须每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装卸用管
公称压力的1.5倍,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
员的签字;

16.9.1(4)修改为:

“安全阀、爆破片装置、

紧急切断阀的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证;

17.9.3修改为:

“安全附件的连接

“安全附件的连接应当采用螺纹或者法兰

的连接形式,连接部位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

18.9.11(1)修改为:“装卸用阀门的公称压

力应当高于或者等于罐体设计压力或者气瓶公
称工作压力;罐体装卸用阀门,其阀体的耐压试
验压力为阀门公称压力的1.5倍;气瓶装卸用阀
门,其阀体的耐压试验压力为气瓶的耐压试验压
力;阀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阀体公称压力,阀
门应当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
验合格;

19.9.12(3)修改为:“装卸高(低)压液化气

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
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装卸压缩气
体的装卸软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
压力的1.3倍;装卸软管的最小爆破压力应当大
于4倍的公称压力;装卸软管制造单位应当注明
软管的设计使用寿命;

二、附件B修改
1.B2.3(1)修改为:“汽车罐车应当设置后

防护,其强度和性能应当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设置原则应当保证与罐体
后部连接的附件(管路、阀门、仪表、法兰等)
发生意外碰撞时起到保护作用;后防护内端面与
罐体后封头及所有与罐体后部连接的附件外端
面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得小于150mm;”

2.B2.4修改为:“安全附件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应当设置内置全启式

弹簧安全阀(由于介质原因不允许时除外),安全
阀排气方向应当向罐体上方。

3.增加B2.5:“其他要求
“当装运压缩天然气介质时,应当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1)罐体设计压力不得超过6.4MPa,且P

•V不得超过350MPa•m

3

“(2)产品使用说明书中需要注明此类产品

主要应用于非人口稠密区的短途运输,且只能运
输GB17820-2012规定的第一、二类天然气介质;

“(3)超压泄放设计时,除考虑装卸、运

输等工况外,还要考虑火灾条件下的安全泄放
量。”

三、附件C修改
1.增加C3.3:“其他要求应当满足B2.5

的规定。”

2.C5.2(4)修改为:“罐箱的制造单位应

当取得C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且每台租
赁罐箱应当具有境内或者境外官方检验机构
的有效检验证书和租赁合同;”

四、附件D修改
1.删除D3.5(7)。

2.增加D3.7:“真空绝热罐体内容积要

“真空绝热罐体内容积不得大于

52.6M

3

。”

3.D4.1(4)修改为:“真空绝热罐体抽真

空结束后,应当逐台进行封口真空度、漏气速
率、漏放气速率检测。”

五、附件E修改
1.增加E1.3(3):

“当气瓶容积小于1000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