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10

一、正文修改
1.1.3.1(3)修改为:“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

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50L且气瓶容
积之和不小于3000L(注1-5);”

2.1.6(2)修改为:“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

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
准的安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各项要
求。

3.1.7修改为:“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

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

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
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
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
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
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
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
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4.3.9.3.1修改为:“介质毒性危害程度

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照

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
危险程度分类》确定,对于该标准未列入相应的
常见毒性程度表的介质,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
单位参照GBZ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
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毒性危害性程度。”

5.3.10.1.2(3)修改为:“真空绝热罐体内

容器的外压载荷由设计者根据制造、运输、装卸、
检验、试验或者其他工况中可能出现的最大内外
压力差确定;真空绝热罐体外壳的外压载荷不得
小于0.1MPa。”

6.3.11.2(2)修改为:“充装液化石油气、

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
中度危害介质的罐体,其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
准HG/T20592至HG/T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
密封垫片应当采用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
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无法采用以上管法兰密
封组合的,应当由设计人员根据介质、压力与温
度特性确定法兰连接结构。

7.3.11.8(5)修改为:“管路焊接完毕后应

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合格后以罐
体或者气瓶耐压试验压力进行耐压试验,并且以
罐体设计压力或者气瓶公称工作压力进行气密
性试验。

8.增加3.11.10:

“装设卸液泵的要求

“装运冷冻液化气体和液态二氧化碳的移

动式压力容器需装设卸液泵时,应当同时装设卫
星定位系统(北斗或者GPS)且具备定点卸液的
远程监控功能,并且符合本规程1.6、1.7的要
求。装运其他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装设卸
液泵。

9.5.1(1)修改为:

“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

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规则》(TSGR5002)的要求,并且按照铭牌和产
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向产权单位所在
地(对于有汽车牌照的应当与其注册地一致)的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
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
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10.5.10(5)修改为:“除应急救援情况外,

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禁止移
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

11.5.12.1修改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

力容器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产权注册

在境外,用于进出口的原料、物料的包装,完成
卸载或者充装后复运出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2.5.12.2(4)修改为:“满足本规程5.12.4

要求,且充装后即出境的临时进口罐式集装箱允
许在境内充装,其他的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
需要取得充装所在地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
质监部门同意后方可在境内充装。

13.增加5.12.4:

“符合《国际海运危险

货物运输规则》的临时进口罐式集装箱(以下简
称临时罐箱)的安全管理

“对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按照该规则进行检验并且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在
有效期内的临时罐箱,如果卸载后或者充装后
即出境,可免除5.12.2、5.12.3规定中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