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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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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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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特种设备目录》中
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
(质检特函〔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收到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等单位对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过程
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意
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制造许可及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定义、范围以《质检
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
年第114号,以下简称“新目录”)为准。对
额定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容积
小于30L的压力容器等,因其未列入“新目录”
所定义的锅炉、压力容器范围之内,其制造单
位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其制造过程
也不需要经过监督检验。
2.压力管道的定义、范围以及相应的制造
许可要求,按照质检办特〔2015〕675号《质
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关于承压部件的制造监督检验
1.单独出厂的锅筒(含启动分离器、汽水
分离器)、集箱(含减温器)、过热器、再热
器、省煤器、炉胆、水冷壁及其他受热面组件
等锅炉承压部件继续按照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单独出厂的锅炉下脚
圈、锅炉管板等锅炉元件,不需要进行制造过
程监督检验。
2.单独出厂的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球罐
用球壳板、压力容器用换热管束等,由锅炉压
力容器制造(含现场制造、组焊,下同)单位
按照外购件进行质量管理;原则上对具有焊缝
的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球罐用球壳板和采用
焊接方法连接的压力容器用换热管束应当实施
制造过程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
当在采购合同中注明监督检验的要求,当上述
元(部)件未能在原制造单位实施过程监督检验时,
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相应监督检验。
3.监检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
实施监督检验时,不应再对已经实施过制造监
督检验的承压部件重复进行监督检验和收费。
三、关于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
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在压力容器安装许
可项目取消之前,仍按照《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TSGR0009-2009)的规定执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