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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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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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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统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

( 省

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牵头) 

(三)对承担装备制造业技术攻关重大专

项任务的特种设备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连续3年每年优先

安排省级攻关课题项目,并按企业研发费用占
营业收入5%以上、3-5%两个档次,每项分别给
予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在地政府150万元、
100万元经费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
头) 

(四)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

械四个专业领域,按照个人自愿、双向选择的
原则,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
组织一批35岁左右的有培养前途的科技人才,
到相应的特种设备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或重点
企业工作。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最多
不超过5年,工作期间原单位待遇保持不变。
(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五)鼓励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试办电梯、

无损检测等特种设备专业,加强校企合作,实
现人才定向培养、定向服务,提高人才培养质
量。(省教育厅牵头) 

(六)支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

工程师,每引进1名行业紧缺的海外工程师,
一次性给予10万元省级补助。(省委人才办、
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七)加大对本省首台( 套)特种设备生

产企业的保险补偿力度;鼓励特种设备生产和
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加大保
险补偿力度。(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浙江保
监局牵头) 

(八)加强对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 浙江

制造”品牌培育,优先支持优势龙头企业列入
“ 三名”工程试点培育名单、参评各级政府质
量奖。对与优势龙头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协同
制造的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主导产品申
报浙江名牌的,不受销售产值限制。支持特种
设备制造产业集聚区打造区域品牌。(省质监
局牵头) 

(九)对特种设备龙头企业承担或参与(前

三位起草单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制(修)订的,给予财政奖励或支持。(省
财政厅、省质监局牵头)。 

(十)积极推进民企“ 双对接”服务特种

设备制造产业。助推国家级产业孵化和研发机
构、现代金融对接特种设备制造企业,支持引
导重点企业参与产业并购,开展多方合作和点
对点对接主体交流活动。(省工商局牵头) 

三、加强产业集聚平台建设方面的精准服

务和政策支持 

(一)支持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电梯

及零部件,杭州、嘉兴、金华锅炉等产业集聚
发展,建设特种设备整机及配套零部件、材料、
软件等产业链完善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省
科技厅牵头) 

(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国

家级或省级特种设备公共检测服务平台,重点
扶持电梯等特种设备国家质检中心在产业集聚
区建设分中心或办事处。(省质监局牵头) 

(三)加快特种设备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

生活设施配套建设,在医院、学校等规划建设
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切实解决医疗、教育、住
房等困难。(省发改委及各高新园区和产业基
地牵头) 

四、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方面的精准服

务和政策支持 

(一)对引进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落户产

业集聚区、浙商回归项目和其他纳入精准对接、
精准服务的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同等条件下优
先列入省级重点项目计划。(省发改委牵头) 

(二)支持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在省内异地

扩建制造基地,相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各
市、县(市、区)政府牵头) 

(三)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可优

先采购纳入“浙江制造精品”目录和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清单的特种设备。(省财政厅、省经
信委牵头) 

(四)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原始信息库;

锅炉等特种设备能效诊断经费列入相关单位部
门预算;各地政府安排补助资金鼓励使用单位
选用安全、节能型特种设备,推进老旧特种设
备更新改造,引导老住宅区加装电梯。(省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