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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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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63

叉车所有者(兼操作人员)杨某在操作叉车时,

大理石石板发生倾覆,将李某压在石板下导致死

亡,同时将该工艺厂经理陈某的腿部压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驾驶员杨某应在操作叉车卸

货时,知道人员靠近叉车货叉帮忙卸货存在安全

隐患,仅作口头提醒,未立刻终止作业。李某和

陈某等帮忙卸货人员缺乏安全意识,不听劝阻,

上前配合叉车卸货作业。最终在卸货过程中,货

物因失衡发生倾覆, 倒压在李某和陈某身上,

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①乐清市石帆水刀拼花工艺

厂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制度并默许客户李

某雇佣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进厂作业擅自

进行生产经营。②李某和陈某安全意识淡薄,在

叉车作业期间擅自靠近叉车叉臂并站到叉臂所

载大理石板和墙体之间用手扶大理石板,被因失

衡向前倾覆大理石板压到在墙体上致一死一伤。 

(三)事故防范措施 

1、乐清市石帆街道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辖

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

入政府大安全一同部署、检查、整治和提高,广

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质监、安监、

交警等部门联合开展叉车等特种设备安全大检

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同类事故

再次发生。 

2、石帆街道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并由乐清

市质监部门等相关部门参与的事故现场会,做好

相关的事故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

全主体责任,杜绝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场内机动

车辆(叉车)

、未取到作业人员资格驾驶场内机

动车辆(叉车)以及非法租用未经注册登记的叉

车等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的场内机动车辆(叉

车)安全运行水平。 

十一、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叉车事故 

(一)事故概况:2014年10月29日16时

许,位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办事处八水工业园的

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员工谢某在厂区

道路上驾驶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为

CPC30HB-G6)过程中,该公司的另一员工李某从

叉车的侧前方经过,谢某驾驶的叉车前叉部位叉

住李某的腿部,导致李某摔倒在地上,叉车的右

前轮辗压李某的腰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谢某从未经叉车司机操作培训,所持有的叉

车操作证经调查核实为假证。谢某隐瞒事实,故

意持假证应聘叉车操作工岗位,冒险驾驶叉车,

在驾驶叉车作业过程中,麻痹大意,未能及时刹

车,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①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叉车操作规程,

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上岗前培训。②分管安

全生产的总经理助理韩某未有效落实特种设备

使用管理制度,未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制

度。 

(三)事故防范措施 

1、瑞明控股有限公司要深入分析

“10·29”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

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开展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

作,切实加强安全管理:①做好现场安全管理

工作,严格落实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②加强

对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告知作业场

所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③严格落实特种作

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

似事故再次发生。  

2、瑞安市质监局、安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

应加强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检查,督促

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

纠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以防类似安全事

故的发生。 

十二、义乌乐园有限公司游乐设施事故 

(一)事故概况:2014年2月1日下午16

时15分左右,位于义乌市丹溪路与江滨路交叉

路口的义乌乐园有限公司内,一台大型游乐设施

(疯狂飞碟,型号为UF22型)在运行过程中,

一名7岁小男孩罗某从4米多高的疯狂飞碟上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