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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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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63
叉车所有者(兼操作人员)杨某在操作叉车时,
大理石石板发生倾覆,将李某压在石板下导致死
亡,同时将该工艺厂经理陈某的腿部压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驾驶员杨某应在操作叉车卸
货时,知道人员靠近叉车货叉帮忙卸货存在安全
隐患,仅作口头提醒,未立刻终止作业。李某和
陈某等帮忙卸货人员缺乏安全意识,不听劝阻,
上前配合叉车卸货作业。最终在卸货过程中,货
物因失衡发生倾覆, 倒压在李某和陈某身上,
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①乐清市石帆水刀拼花工艺
厂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制度并默许客户李
某雇佣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进厂作业擅自
进行生产经营。②李某和陈某安全意识淡薄,在
叉车作业期间擅自靠近叉车叉臂并站到叉臂所
载大理石板和墙体之间用手扶大理石板,被因失
衡向前倾覆大理石板压到在墙体上致一死一伤。
(三)事故防范措施
1、乐清市石帆街道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辖
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
入政府大安全一同部署、检查、整治和提高,广
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质监、安监、
交警等部门联合开展叉车等特种设备安全大检
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同类事故
再次发生。
2、石帆街道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并由乐清
市质监部门等相关部门参与的事故现场会,做好
相关的事故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
全主体责任,杜绝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场内机动
车辆(叉车)
、未取到作业人员资格驾驶场内机
动车辆(叉车)以及非法租用未经注册登记的叉
车等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的场内机动车辆(叉
车)安全运行水平。
十一、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叉车事故
(一)事故概况:2014年10月29日16时
许,位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办事处八水工业园的
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员工谢某在厂区
道路上驾驶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为
CPC30HB-G6)过程中,该公司的另一员工李某从
叉车的侧前方经过,谢某驾驶的叉车前叉部位叉
住李某的腿部,导致李某摔倒在地上,叉车的右
前轮辗压李某的腰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谢某从未经叉车司机操作培训,所持有的叉
车操作证经调查核实为假证。谢某隐瞒事实,故
意持假证应聘叉车操作工岗位,冒险驾驶叉车,
在驾驶叉车作业过程中,麻痹大意,未能及时刹
车,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①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叉车操作规程,
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上岗前培训。②分管安
全生产的总经理助理韩某未有效落实特种设备
使用管理制度,未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制
度。
(三)事故防范措施
1、瑞明控股有限公司要深入分析
“10·29”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
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开展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
作,切实加强安全管理:①做好现场安全管理
工作,严格落实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②加强
对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告知作业场
所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③严格落实特种作
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
似事故再次发生。
2、瑞安市质监局、安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
应加强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检查,督促
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
纠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以防类似安全事
故的发生。
十二、义乌乐园有限公司游乐设施事故
(一)事故概况:2014年2月1日下午16
时15分左右,位于义乌市丹溪路与江滨路交叉
路口的义乌乐园有限公司内,一台大型游乐设施
(疯狂飞碟,型号为UF22型)在运行过程中,
一名7岁小男孩罗某从4米多高的疯狂飞碟上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