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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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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25

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
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
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社团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
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社团成员违反纪律,损害社团声
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
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
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社团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监事

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

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

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
(常务)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

会议规则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三) 筹备召开本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分支机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审核本分支机构的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本分支机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企业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

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

员会费。会员单位要求进行各类现场指导等,其
必要的开支由受益单位另行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
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

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
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

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
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人员、

工资和福利,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

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

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

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