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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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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17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已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

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且信息系统能够自动

记录并保存《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9-2009)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充装记录相关

内容,充装单位可不再进行人工书面记录和粘

贴充装标签。 

(十二)关于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和

监督检验证书。 

鼓励气瓶制造企业将气瓶批量质量证明书

和监检证书上网公示(应与气瓶瓶号钢印或在

气瓶上装设的识别条码对应),并在产品外包

装及合格证上印制识别二维码,为用户提供利

用手机上网查询真伪功能。经气瓶用户(买方)

同意,实施上述措施的气瓶制造企业可以不再

向用户提供纸制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和监

督检验证书。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19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 

核准规则》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以下简称新《核准规则》)将于

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与《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原《核准规

则》)工作的衔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准要求 

1、2015年7月1日起,特种设备无损检

测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或延续核准申请的项目涉

及常规检测的,按照新《核准规则》应同时满

足4种检测方法(RT、UT、MT、PT)规定的条

件和要求。其中提出延续核准申请的,如果已

取得的常规检测核准项目未包括4种检测方法

的,鉴定评审时应验证其未包括的检测方法的

检测能力。 

2、2015年7月1日前受理的特种设备无

损检测机构应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核准工

作,其鉴定评审和核准工作可以继续按照原《核

准规则》的要求执行。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

期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持证机构,如

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以内提出延续核准申请

的,可以不按照新申请的无损机构对待,但因

履行换证程序未能在旧证届满前取得新证的,

自旧证届满至新证生效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的

无损检测工作。 

二、级别核定 

自2015年7月1日起,总局颁发的《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上将不再标注特种

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级别,级别核定不再纳入

行政许可的范畴。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