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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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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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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具体可按照《瓶规》

1.5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形式及螺纹

旋向。 

对于直接作为介质充、放接口的气瓶阀门

出气口,其连接形式及尺寸应符合《瓶规》和

相关标准的要求,并采用有利于防止气体错装、

错用的结构形式。用螺纹连接的可燃气体气瓶

的阀门出气口螺纹应为左旋,用于助燃和不可

燃气体气瓶的阀门出气口螺纹应为右旋。 

车用气瓶阀门出气口连接形式和尺寸可不

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同时装设气相和液相阀门

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出气口,应采用不同的

结构形式,液相阀门的出气口宜采用快装结构,

气相阀门的出气口应为左旋螺纹结构。  

(四)关于气瓶焊缝。 

焊接瓶体的纵、环焊缝以及瓶阀阀座与瓶

体连接的承压焊缝,应按照《瓶规》4.4规定

采用自动焊;采用全焊透或者双面焊的阀座(或

塞座)角焊缝,以及焊接绝热气瓶上的接管与

瓶体连接的焊缝可采用其它焊接方式。 

(五)关于气瓶无损检测。 

《瓶规》4.4规定“钢质无缝气瓶的无损

检测应当采用在线超声自动检测(相应标准

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可

检部位……”,其中“全部可检部位”是指

相应标准规定的检测范围。 

(六)关于气瓶水压试验。 

按照《瓶规》4.9条规定,无缝气瓶(小

容积气瓶除外)应当采用外测法进行水压试

验。目前采用内测法进行水压试验的无缝气

瓶制造企业应积极整改,落实配备外测法实

验装置,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修订

以前,仍可以继续采用内测法进行水压试验。

但新申请取证的无缝气瓶制造企业,必须符

合《瓶规》4.9条的要求。 

(七)关于气瓶标志。 

气瓶的钢印标记(包括铭牌标记、标签标

记等),应按照《瓶规》附件B规定的内容和

排列格式执行。如果确有困难的,可对排列格

式做适当调整,但内容、项目应当符合《瓶规》

要求。 

气瓶制造企业应按照《瓶规》规定对现有

气瓶标志及时调整。2016年1月1日起,气瓶

制造企业应当使用符合《瓶规》规定的气瓶标

志。 

(八)关于气瓶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应当注明气瓶和所安装的气瓶

阀门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呼吸

器用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出厂时未安装

阀门的气瓶除外。 

(九)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评定。 

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

准制造的气瓶,制造单位承诺的设计使用年限

为8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可以在通过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最长不

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安全评定由具有液化

石油气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GB8334《液

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

检验机构应对评定结论负责,同时应出具安全

评定报告并在瓶体上喷涂字高为60至80mm 的

“安全评定合格”字样。气瓶需要更换气瓶阀

门时,检验机构应选用具有气瓶阀门制造许可

证的企业制造的气瓶阀,并在检验报告或安全

评定报告上注明气瓶阀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

许可证编号。 

在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

实施前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依据钢印标记

的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

废,并且采取可靠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十)关于对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 

当地质监部门应确定负责对报废气瓶进

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检验机构或专业单位

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当地质监部门暂未确

定单位的,由实施气瓶定期检验的机构按照

《瓶规》7.2条规定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气瓶产权单位应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将

报废气瓶委托给当地质监部门确定的单位进

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十一)关于车用气瓶充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