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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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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15

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已

列入行政许可改革范围,总局和各地质监部门

暂停办理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的使用

登记。工业管道仍须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

理规则》(TSG D5001-2009)的规定办理使用

登记。 

(九)关于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

验。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压力

管道安装过程应当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压力

管道应当实施定期检验。经质检总局核准具有

相应压力管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均可接受

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的约请,对压力管道安装

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或对在用压力管道实施定期

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具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均可承担其检验压力管道的合于使用评价工

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具有RBI 检验资质的

检验机构,可以承担压力管道基于风险的检验

(RBI)。 

检验机构进行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

道定期检验时,可根据需要,按照《压力管道

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

用管道》(TSG D7004-2010)、《埋地钢质管

道风险评估方法》(GB/T 27512-2011)等安全

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长输(油气)管道、

公用管道开展风险评估和基于风险的检验

(RBI)。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

的违法行为,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

处罚。 

(十)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 

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机构按照《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规定组织开展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的考核发

证工作时,相关考核计划和考核结果不再需要

报送质检总局公布。 

(十一)取消制造、安装单位注册资金要

求。 

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要求,取消

许可条件中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压力管

道安装单位注册资金的要求。 

二、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 

(一)关于气瓶及气瓶阀门制造许可。 

根据新《目录》对气瓶品种分类的调整,

按照减化许可数量、扩大许可覆盖范围的原则,

依据《瓶规》附件A对气瓶制造许可级别品种

进行相应调整。新《目录》范围内的气瓶许可

级别品种划分见附件2,气瓶阀门制造许可项

目划分见附件3,同时取消气瓶附件制造许可

条件中有关注册资金的要求。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按照《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的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管理,制造

其焊接结构的筒体不需要取得气瓶制造许可。

制造其他消防灭火用气瓶仍需取得气瓶制造许

可。 

(二)关于焊接绝热气瓶的制造与检验。 

1、外封头盛装介质符号标志要求。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焊接绝热气瓶的错

装错用事故,焊接绝热气瓶制造企业应按照《瓶

规》1.14.1.3的规定,在盛装液氧、液化天然

气、氧化亚氮介质的焊接绝热气瓶外胆上封头

便于观察的部位,压制明显凸起的“O

2

”“LNG”

“N

2

O”等介质符号。大容积气瓶的字体高度不

应低于60mm,中容积气瓶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

40mm。对库存的无法压制介质符号的成品封头,

企业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在封头便于观察的部

位刻印永久介质符号,库存封头应于2015年

12月底前使用完毕。2016年1月1日起,焊接

绝热气瓶制造企业必须采用符合《瓶规》规定

的封头产品。 

2、产品标签要求。 

焊接绝热气瓶瓶体上应根据充装介质粘贴

相应的产品标签,标签样式由全国气瓶标准化

技术机构负责明确。 

3、定期检验要求。 

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国家标准未颁布

前,检验机构可依据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