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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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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15
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已
列入行政许可改革范围,总局和各地质监部门
暂停办理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的使用
登记。工业管道仍须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
理规则》(TSG D5001-2009)的规定办理使用
登记。
(九)关于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
验。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压力
管道安装过程应当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压力
管道应当实施定期检验。经质检总局核准具有
相应压力管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均可接受
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的约请,对压力管道安装
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或对在用压力管道实施定期
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具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均可承担其检验压力管道的合于使用评价工
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具有RBI 检验资质的
检验机构,可以承担压力管道基于风险的检验
(RBI)。
检验机构进行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
道定期检验时,可根据需要,按照《压力管道
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
用管道》(TSG D7004-2010)、《埋地钢质管
道风险评估方法》(GB/T 27512-2011)等安全
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长输(油气)管道、
公用管道开展风险评估和基于风险的检验
(RBI)。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
的违法行为,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
处罚。
(十)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
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机构按照《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规定组织开展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的考核发
证工作时,相关考核计划和考核结果不再需要
报送质检总局公布。
(十一)取消制造、安装单位注册资金要
求。
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要求,取消
许可条件中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压力管
道安装单位注册资金的要求。
二、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
(一)关于气瓶及气瓶阀门制造许可。
根据新《目录》对气瓶品种分类的调整,
按照减化许可数量、扩大许可覆盖范围的原则,
依据《瓶规》附件A对气瓶制造许可级别品种
进行相应调整。新《目录》范围内的气瓶许可
级别品种划分见附件2,气瓶阀门制造许可项
目划分见附件3,同时取消气瓶附件制造许可
条件中有关注册资金的要求。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按照《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的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管理,制造
其焊接结构的筒体不需要取得气瓶制造许可。
制造其他消防灭火用气瓶仍需取得气瓶制造许
可。
(二)关于焊接绝热气瓶的制造与检验。
1、外封头盛装介质符号标志要求。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焊接绝热气瓶的错
装错用事故,焊接绝热气瓶制造企业应按照《瓶
规》1.14.1.3的规定,在盛装液氧、液化天然
气、氧化亚氮介质的焊接绝热气瓶外胆上封头
便于观察的部位,压制明显凸起的“O
2
”“LNG”
“N
2
O”等介质符号。大容积气瓶的字体高度不
应低于60mm,中容积气瓶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
40mm。对库存的无法压制介质符号的成品封头,
企业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在封头便于观察的部
位刻印永久介质符号,库存封头应于2015年
12月底前使用完毕。2016年1月1日起,焊接
绝热气瓶制造企业必须采用符合《瓶规》规定
的封头产品。
2、产品标签要求。
焊接绝热气瓶瓶体上应根据充装介质粘贴
相应的产品标签,标签样式由全国气瓶标准化
技术机构负责明确。
3、定期检验要求。
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国家标准未颁布
前,检验机构可依据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