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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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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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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三类; 

3、新《目录》中“金属阀门”品种中典

型产品包括:调压阀、调节阀、闸阀、球阀、

蝶阀、截止阀、止回阀、疏水阀、隔膜阀、

节流阀、旋塞阀、柱塞阀、低温阀、减压阀

(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

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

减压阀等; 

4、新《目录》中“旋转补偿器”品种不包

括原《目录》中的“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 

5、新《目录》中不包括原《目录》中的“铸

造管件”“汇管”“过滤器”“特种型式金属

膨胀节”“金属波纹管”“紧固件”“阻火器”

品种以及“压力管道支撑件”

“压力管道材料”。

 

(三)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许可项目及级别表中所列的铸铁

管、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铸造管

件、管接头、金属软管、弹簧支吊架、紧固件、

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阻火器、其他元件组

合装置(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

缸、绝缘接头)、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

阀门铸件、锻制法兰的锻坯、锻制管件的锻坯、

阀体锻件的锻坯、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

乙烯管材原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原料、聚乙烯

管件原料、聚乙烯复合管件原料等未纳入新《目

录》范围,制造上述压力管道元件不再需要取

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新《目录》将紧急切断

阀划入安全附件种类,由总局负责实施制造许

可,不再划分级别,但应限定其产品参数范围,

其许可条件暂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2001-2006)中阀门的许可条件要求执

行。 

新《目录》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

可级别品种见附件1。 

(四)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 

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暂缓实施<压力

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质检办

特函〔2013〕583号)要求,《压力管道元件

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1-2013)暂缓

实施。但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应按《压力管

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

烯管)》(TSG D7001-2005)的规定继续实施

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五)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换证时,原则上应

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如果换证企业已按现行安

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完成了相关产品的型式

试验,并且相关产品的参数、结构、工艺没有

发生变化,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督检

验,已经实施了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换证时

可免做型式试验。 

(六)关于压力管道安装。 

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安装压

力管道的同时可以安装与其连接的压力容器或

整装锅炉,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

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

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等于1000米时,该锅炉及

其相连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

位一并进行安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

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并可随锅炉一并

办理使用登记。管道总长超过1000米时,与锅

炉连接的管道必须由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的单位进行安装,并单独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

记。 

(七)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 

新《目录》中“元件组合装置”品种是指

将管子、阀门、管件、法兰等压力管道元件组

焊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目前只对井口

装置、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和燃气调压装置、

减温减压装置颁发制造许可。 

持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或燃气调压装

置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组装撬装天然气加注装

置中的压力管道。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应当由持

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制造。撬装天然

气加注装置中包含压力容器且压力管道总长度

小于等于10米的,可随压力容器一并办理使用

登记;不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总长度超过

10米的,应单独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八)关于压力管道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