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政策  

◆ 

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13

(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

可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

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办理。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

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

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承办特

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 

第三十二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

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

理。 

第三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

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对特

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

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

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

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

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 

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

结束后,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

息化系统。 

第三十七条 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

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

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7年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

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

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同

时废止。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15〕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求,

进一步完善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结合

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2014,

以下简称《瓶规》),现就压力管道气瓶安全

监察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 

(一)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介质范

围。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 

小于150mm,

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

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

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

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二)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元件类

别和品种。 

列入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公称直径

均应大于等于50mm。 

1、新《目录》中的“球墨铸铁管”不包括

该品种以外的其他铸铁管; 

2、新《目录》中增加“复合管”品种,具

体包括金属与金属复合、金属与非金属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