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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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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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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

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

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三条 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

发现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

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 

(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

设备; 

(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

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

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

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

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

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

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

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

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

告,并取得同意。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

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

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

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

备: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 

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

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

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

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

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

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

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

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

查等形式实施。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

上述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

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

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

改或者消除的; 

(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

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

隐患。 

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

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

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

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

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

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条 接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报告或通报的监管部门或许可实施机关,应当

对所报告的问题及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

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

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

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

门直至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