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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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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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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
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
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三条 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
发现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
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
(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
设备;
(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
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
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
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
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
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
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
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
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
告,并取得同意。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
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
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
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
备: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
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
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
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
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
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
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
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
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
查等形式实施。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
上述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
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
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
改或者消除的;
(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
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
隐患。
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
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
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
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
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
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条 接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报告或通报的监管部门或许可实施机关,应当
对所报告的问题及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
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
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
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
门直至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