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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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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11
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
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
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
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
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
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
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
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
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
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
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
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
内容执行。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
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
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
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第四章 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
行抽查方式。
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
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
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
纠;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
责人应当带队参加。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
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
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
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特种设备
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
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
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
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
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
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
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
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
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
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
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
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
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
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
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
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
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
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
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
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二十一条 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
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
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
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
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