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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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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11

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

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

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

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

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

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

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

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

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

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

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

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

内容执行。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

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

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

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第四章 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

行抽查方式。 

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

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

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

纠;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

责人应当带队参加。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

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

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

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特种设备

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 

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

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

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

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

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

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

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

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

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

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

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

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

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

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

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

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

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

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

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二十一条 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

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

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

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

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