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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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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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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
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
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
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
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
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
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
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
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
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
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
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
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
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
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
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
组织实施。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次。
第八条 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
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
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
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
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
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项目表》(附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
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
(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
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
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
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
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
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
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
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
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
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3、拒绝监督检验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
付用户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
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