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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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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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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

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

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

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

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

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

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

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

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

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

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

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

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

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

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

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

组织实施。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次。 

第八条 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

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

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

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

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

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项目表》(附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

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

(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

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

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

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

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

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

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

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

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

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3、拒绝监督检验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

付用户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

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