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政策
◆
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9
3、原目录中的“车用气瓶”,按照结构形式分别纳入新目录中的“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特
种气瓶”品种中。
4、新目录中“元件组合装置”品种是指将管子、阀门、管件、法兰等压力管道元件组焊在一
起的装置。
5、新目录中的“焊接气瓶”品种包含原目录的“焊接气瓶”及“液化石油气钢瓶”
“非重复重
装气瓶”三个品种;新目录中的“通用桥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等在原目录与新目录中
具有相同或相似名称的品种,根据上述示例进行对应分类。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
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制定本规则。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5年1月7日
附件: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
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
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
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
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
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
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
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
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
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
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