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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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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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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

设备 

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

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
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
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经受理、未发放证

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
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
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
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
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对现
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
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
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
告。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

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已经受理、未完成
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
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许可程序
终止后,涉及鉴定评审、考试收费的,鉴定评
审机构、考试机构应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协商
退回相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

检验、型式试验。已经报检、未完成报告(证
书)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征求生产单位、
使用单位意见,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相关工
作。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相关工
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开展并出具委托检
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终止相关流程,
涉及收费的,应与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协商退
回相关费用。已经完成报告(证书)签发、未
出具相应报告(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
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告知生产单位、
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四)监督检查。已经出具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指令书、未完成整改的,不再对整改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再

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
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当地安委会或政府
报告。 

(五)事故调查。新目录施行前发生的

事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在进行调查处
理的,应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
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施行后,不再列入特
种设备事故。 

三、关于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

变化的特种设备 

新目录对原目录中部分特种设备的分类

方式进行了调整,部分类别、品种名称发生了
变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照新目录与
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
化的对应关系表(见附件)进行监管。检验检
测机构核准项目按照特种设备的对应关系相
应进行调整。新目录施行后,签发的许可(核
准)证、作业人员证,按照新目录名称颁发。
新目录施行前,生产单位、气瓶和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作业人员已
经取得的相应证书(报告)在有效期内继续有
效,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
项目、范围继续有效。新目录施行前,已经办
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原特种设备代码不
变;新目录施行后,办理使用登记时,按照新
目录的代码编制特种设备代码。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

件中规定的特种设备范围与新目录不一致的,
以新目录为准。 

(二)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新目录,陆续调整行政
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
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修改
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化系统。 

 
                                 

                        质检总局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