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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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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及各市、县(市、
区)政府牵头) 

(五)税务部门加大服务力度,通过加强

税企沟通,高效处理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强化
内控建设,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管控能力,降低
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
头) 

(六)对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节能服务公

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
法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 

(七)加快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制

度改革,省级办理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事
项下放至设区市或重点县(市),设区市办理
的特种设备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下放至县(市、
区)。(省质监局牵头) 

(八)全面加强特种设备制造、销售、安

装、维护保养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
击违法行为,抵制恶性低价低质竞争,维护公
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省质监局牵头)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由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牵头的

特种设备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省发改委、省教
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卫生
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相
关部门共同参与。(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牵头) 

(二)发挥“ 五帮一化”企业需求常年征

集受理制度的作用,在省经信委网站开辟“ 企
业发展难题征集”专栏,常年受理需省级层面
解决的企业难题,交由相关部门办理。(省经
信委牵头) 

(三)遴选确定我省特种设备重点企业、

项目、品种,明确分类帮扶重点,并向社会公
开,实施精准对接、精准服务。(省质监局、
省经信委牵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

紧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8日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2014〕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
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
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
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

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以

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
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
〔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
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

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
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

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在《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
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
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
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