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政策
◆
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4
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及各市、县(市、
区)政府牵头)
(五)税务部门加大服务力度,通过加强
税企沟通,高效处理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强化
内控建设,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管控能力,降低
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
头)
(六)对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节能服务公
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
法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
(七)加快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制
度改革,省级办理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事
项下放至设区市或重点县(市),设区市办理
的特种设备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下放至县(市、
区)。(省质监局牵头)
(八)全面加强特种设备制造、销售、安
装、维护保养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
击违法行为,抵制恶性低价低质竞争,维护公
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省质监局牵头)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由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牵头的
特种设备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省发改委、省教
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卫生
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相
关部门共同参与。(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牵头)
(二)发挥“ 五帮一化”企业需求常年征
集受理制度的作用,在省经信委网站开辟“ 企
业发展难题征集”专栏,常年受理需省级层面
解决的企业难题,交由相关部门办理。(省经
信委牵头)
(三)遴选确定我省特种设备重点企业、
项目、品种,明确分类帮扶重点,并向社会公
开,实施精准对接、精准服务。(省质监局、
省经信委牵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
紧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8日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2014〕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
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
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
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
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以
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
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
〔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
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
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
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
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在《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
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
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
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