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政策  

◆ 

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5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

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

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

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

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

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

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

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

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

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

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

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

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

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

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

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

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

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

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

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

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

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

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

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

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

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

服务。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

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

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

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

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

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

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

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

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

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

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

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

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