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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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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

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

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

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

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

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

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

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

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

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

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

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

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

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

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

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

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

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

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

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

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

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

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

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

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

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

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

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

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

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

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

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

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

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

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

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

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

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

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

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

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

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

登记,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