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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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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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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
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
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
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
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
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
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
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
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
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
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
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
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
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
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
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
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
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
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
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
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
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
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
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
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
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
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
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
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
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
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
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
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
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
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
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
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
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
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
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
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
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
登记,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