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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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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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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

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

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

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

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

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第三节 经营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

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

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

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

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

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

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

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

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

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

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

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

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

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

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

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

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

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

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

告知义务。  

第四节  使  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

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

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

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

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

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

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

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

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

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

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

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