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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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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

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

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

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

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

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

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

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

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

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

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

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

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

任保险。  

第二节  生  产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

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

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

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

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

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

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

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

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

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

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

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

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

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

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

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

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

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

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

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