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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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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35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中组发[2013]18号,2013年10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

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

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

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

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

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

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

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

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

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

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

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

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

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

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

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

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

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

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

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

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

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

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

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

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

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

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

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

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

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

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

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

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

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

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

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

(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

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

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

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

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

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

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