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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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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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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4]6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2013〕

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

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3〕82号)

精神,强化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

和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电

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电梯安全是一项民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

门、多个环节。保障电梯安全,关系社会公共

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城市文明

形象。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

地各部门围绕平安宁波建设,认真履职,扎实

工作,加强协调联动,强化电梯安全监管,开

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电梯事故和

故障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安全水平总体平

稳。但随着宁波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

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电梯数量急剧增

长,电梯安全责任不够明确、老旧电梯更新改

造经费得不到保障、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

保养不到位、乘客安全乘梯意识不强等问题进

一步突显,特别是公众场所电梯长时段、大客

流、高负荷的使用,给安全造成更大的风险,

传统的监管方式已不适应安全管理要求。因此,

要充分认识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深刻理解

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进一

步增强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进一步理清电梯安全工作各环节权责关系,强

化各方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安全监

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

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

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多

元共管安全工作格局,努力预防和减少电梯事

故、困人故障的发生,让人民群众生活、出行

更安全便捷。 

  二、明确落实电梯安全的各方职责 

  电梯生产、销售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生

产、销售的电梯质量安全负责。电梯生产单位

负责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生产,

确保电梯质量安全可控制、可追溯。电梯销售

单位负责建立完善电梯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符

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技术资料和文件

齐全的电梯。禁止销售、转让、出租未取得许

可生产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电梯,

禁止转让、出租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根据“谁所有谁负责、

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或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

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

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管理

人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

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

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

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电梯

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

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

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

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住建、民政、

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承担

电梯安全使用责任,负责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