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政策
◆
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11
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
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
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
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
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
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
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
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
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
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
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
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
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
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
许可申请。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
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
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
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
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
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
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
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的规定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