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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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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11

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

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

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

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

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

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

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

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

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

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

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

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

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

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
许可申请。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

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

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

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

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

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

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

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的规定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