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政策
◆
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10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
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
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
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
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
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
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
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
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
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
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
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
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
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
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
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
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
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
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
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
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
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
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
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
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