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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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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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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

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

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

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

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

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

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

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

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

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

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

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

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

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

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

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

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

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

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

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

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

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

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

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
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