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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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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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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

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

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

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

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

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

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

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

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

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

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

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

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

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

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

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

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

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

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

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

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