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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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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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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
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
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
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
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
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
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
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
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
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
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
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
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
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
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
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
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
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
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
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
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