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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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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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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
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
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
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
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
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
修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
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
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
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
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
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
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
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
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
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
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
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
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
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
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
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
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
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
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
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
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
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
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