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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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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

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

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

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

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

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

修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

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

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

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

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

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

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

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

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

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

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

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

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

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

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

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

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

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

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

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

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

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

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

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