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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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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

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

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

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

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

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

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

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

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

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

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

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

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

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

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

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

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

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

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

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

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

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

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

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

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

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

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

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

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