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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实施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试点的通知
发布单位:宁波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22-01-11

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市特检院(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各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扩大改革成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市监特〔2020〕330号)(以下简称市局330号文)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试点区域的通知》(甬市监特〔2021〕177号)(以下简称市局177号文),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全面实施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试点。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前两阶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22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其中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及以上的电梯暂不实行试点,使用单位可依申请开展试点工作,全市铁路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电梯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要求

(一)试点具体工作要求按市局330号文及其附件2《宁波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0版)》和市局177号文执行,前期通知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根据前两阶段试点工作情况,现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补充要求:

1.实施扫码检测。各电梯检测机构应在2022年3月1日之前完成在“宁波电梯智管平台”企业账号的注册和企业信息、检测人员信息的录入。检测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测时,应使用“宁波电梯智管”APP扫描电梯使用标志中的特种设备码,确认所检测电梯的基本信息,方可开展检测工作,并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录入检测结果。

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至少在下次检测日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电梯检测,接受报检申请的检测机构应当在下次检测日期前完成检测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超过下次检测日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检测。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单位名称、检测时间和下次检测日期等信息上传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

3.检测受理信息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在系统中主动撤销原受理信息,新受理的检测机构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上传受理信息。

(三)检测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整改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过挂网留置,暂停其办理新增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测机构在本市的试点资格:

1.未严格实施电梯扫码检测或在扫码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未及时安排检测工作或检测完成后未及时上传检测信息的;

3.检测质量抽查结果较差的;

4.上传的受理信息、检测信息等造假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暂停或终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或者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等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三、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继续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贯工作,积极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督促使用单位申报电梯检测。同时,要加强对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工作质量提升,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每季度末15日前向市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超期未检测的数据)。

(二)市特检院要继续做好试点电梯检验检测数据的梳理和检验检测周期的调整工作,加快“宁波电梯智管平台”中扫码检测功能的开发并加强日常维护。进一步加强对试点电梯检测和维保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并形成闭环处理。

(三)市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掌握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相关试点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试点工作;继续深化试点电梯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