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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质监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告知
发布单位:宁波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14-11-28

受理工作的通知
甬质特发[2014]166号


各县(市)区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市特检院: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一步简政放权,就近就便服务企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和市政府公布的市质监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有关要求,现就调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告知受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方便特种设备生产、施工、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告知受理工作,现将市局统一管理的全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受理工作调整为市和县(市)区、开发园区质监部门分级管理。市质监局特监处负责办理全市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工地起重机械(不含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在甬中央企业(含中央企业控股的企业,名单由市局特监处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改造、修理的告知受理工作,并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受理工作;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和改造、修理的告知受理工作下放到各县(市)区、开发园区质监部门办理。
  二、办理程序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使用登记变更)和告知受理工作统一在市质监局建立的“宁波市特种设备公共信息平台”上办理,确保全市特种设备基础数据库和安全监管信息的统一、完整。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等环节,使用登记的变更程序可适当简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三十日内,携带相关资料,按照上述分级管理要求向市或各地质监部门申请办理;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的,应及时到办理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实行网上申报,程序包括网上申请帐号、身份确认、网上填报、提交等环节。个别单位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上网办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给予协助。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告知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告知受理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和要求的行政行为,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协调,确保上述分级管理工作平稳过渡和落实。市局特监处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上述分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各地质监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人、财、物的保障,落实各环节职责。负责受理和审查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设卡刁难,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告知受理工作中变相收费。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要严守保密义务,发现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严防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要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满意度。
  3、市特检院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做好技术支撑,完善“宁波市特种设备公共信息平台”的功能,加强宁波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MIS系统的动态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特种设备基础数据库准确、完整和安全。同时要做好对相关受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协助各级质监部门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告知受理的基础性工作。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告知受理工作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相关法规、规章有变更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5、本文下发后,各县(市)区、开发园区质监部门应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上述分级管理工作的承接和试运行,自2015 年1月1 日起正式施行,试运行期间有疑问的,可与市特检院综合业务部联系(沈国莲:55122209;沈峥:55121513)。
  市局印发的甬质特﹝2011﹞78号“关于加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办事指南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流程图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1月28日